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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(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〉的決定》修正)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前期預防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、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,防治職業病,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,促進經濟社會發展,根據憲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。 本法所稱職業病,是指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,因接觸粉塵、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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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(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《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〉的決定》第二次修正)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,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
2015-09-02